某公司向某新能源汽车北京公司购买新能源轿车一辆,双方签订的《汽车订购协议》中明确列明了车辆的价格及补贴金额,约定由该北京公司先行在购车款中扣除11088元的国家新能源补贴,购车公司最终以扣减了11088元的金额支付购车款。后续,某新能源汽车北京公司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同品牌新能源汽车上海公司。同时,《汽车订购协议》亦有载明:若因购车人的原因或因补贴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车企最终无法从政府获得购车人购车时享受扣除的同等额度的补贴,购车人应按车企要求补齐差额。提车后,某教育科技公司经车企多次提醒,依旧未能在车辆注册日期满两年内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不符合申请国家补贴的条件进而导致车企垫付的补贴款无法收回。那么,最终公司需要返还车企已垫付的新能源补贴款吗?
(来源:平安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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